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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2012-7-12 作者:华信 来源:华信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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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华信 法律条款
内容导读:法律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签订合同时使用

第一条  保密义务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雇员、关联公司、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
     3.保密期限: 上述保密信息在经正式渠道公开之前。
     4.泄密责任: 按被泄密方损失赔偿。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雇员、关联公司、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
     3.保密期限: 上述保密信息在经正式渠道公开之前。
     4.泄密责任: 按被泄密方损失赔偿。

第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第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第四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主要为附件一中的内容]。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附件一中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乙方提供验收报告,由甲方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进行书面确认。不论何种方式验收,都应有甲方签署的书面验收证明,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 ]。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过程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或最终用户提出侵权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的技术服务成果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

第六条 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双方确定:
1、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1.技术指导和服务内容: 见附件一 
2.地点和方式:  甲方指定培训地点 
3.费用及支付方式: 包含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用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

第八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构成违约,并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未能按期并合格完成(即通过甲方验收)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1]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款的[ 3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关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若甲方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该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技术服务费总额30%的违约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服务的内容(项目方案):[附件一];
2.可行性论证报告:[无];
3.技术评价报告:[无];
4.技术标准和规范:[无];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无];
6.其他:[无]。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2.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3.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书面信函方式的,应采用挂号信进行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成都中睿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610000              
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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